政协江山市委员会
秘书长(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日政协第十届江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衢州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市政协机关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主任)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江山市委、政协江山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主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四)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有关文件;
(五)协调安排政协江山市委员会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协调处理和安排本会各专门委员会视察调研、委员小组活动等工作和政协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
(六)加强同市级各部门、各党派和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七)讨论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八)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主任)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秘书长(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要求负责组织落实。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重要的上报主席签发。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秘书长(主任)会议须作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主席和有关副主席报告。
第十条 本会议制度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7年3月8日